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明代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都御使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地位崇高。六科给事中在明代被称为科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被称为道官,虽然二者系统不同,但地位职责却相近,故合称为"科道官",也成为"台垣",御史为台。六科为垣,构成明代纠举弹劾、防止官员敷衍公事、违法乱纪的交叉防线,又由于职在"建言"乃至"风闻言事",固又统称为"言官"。明代给事中不再隶属于其他单位,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由于给事中分掌六部,故称六科给事中。六科的掌印长官都给事中不过是正七品,下有左右给事中为从七品,另还有给事中(从七品)若干,各科人数不同,但六科的权力确实非常大。明朝都察院的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从品级上说,都御史的品级比六科给事中高很多,但他们都是独立监察机关,直接对皇帝负责。并没有从属关系。
在明清两代的官制中,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并不完全从属或并列的机构。
都察院是明清两代的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弹劾、审理等职责。其职权广泛,不仅监察文武百官,还具有“风闻言事”的权力,可以弹劾不法、监察冤情。
六科给事中则是负责辅佐都察院工作的机构,也可以看作是都察院的下属机构。六科给事中分为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各科的给事中主要负责对应科目的监察和弹劾工作。
因此,可以说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在职责上是相互关联的,都察院是监察机构的主脑,而六科给事中则是都察院的辅佐机构,协助都察院履行监察职责。但在组织结构上,两者并不完全从属或并列,六科给事中并不直接对都察院负责,而是对其对应的六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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