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出租行,出租行将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证的承租人(管理人)租用,承租人又将车辆转借给无驾驶证的使用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租车行出租,对外出租、审查承租人有无驾驶资格及其他禁驾情形的义务,已转移给租车行。另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车辆所有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之,车主不会因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就必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挂靠单位(出租人)是否应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出租人与使用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使用人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出租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不应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确定出租人的赔偿责任时应依据其过错的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三)承租人是否应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使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员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承租人从出租人处租用车辆,对于车辆的使用负有管理的义务,在明知使用人(驾驶人员)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还将车辆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四)车辆使用人(直接责任人)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
因车辆使用人(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使用人对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存在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下,车辆使用人是否单独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多个责任主体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不同程度过错,且能划分其过错比例的情形下,全部的赔偿责任由直接责任人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分担。直接责任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在责任比例中应多赔偿;其他责任主体依据其过错程度按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