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公司的雇佣合同已解除,之后公司发现我违反雇佣合同中的保密及竞业避止条款,是否可以向我提出索赔?

2025-04-30 0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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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而且你公司反应很快,离职一月即查出你违规,而且明显咨询过法律人士,真要告你胜诉很大,劝你还是花点钱去咨询下正规的律师比较好,毕竟150万是很大的数目,在律师的帮助下和我国国情偏向于劳动者,加上目前还没有确实证据证明你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相信可以把赔款金额降低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