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人民法院支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返还彩礼。
原告给了被告1.5万的彩礼,俩人未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扩展资料
案例:
原告杨清坚因与被告周宝妹、周文皮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宝妹、周文皮收取了原告23万元的聘金后,周宝妹不愿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聘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聘金,返还原告存放在其家中的先锋牌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聘金和摩托车都是原告杨清坚为结婚送给被告周宝妹的,聘金已经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等方面花费了17.4万余元。周宝妹和杨清坚共同生活过两个月,双方感情不错。
因为杨清坚的家里人一再违反承诺,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清坚与周宝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致发生纠纷。这是原告毁约,被告不仅没有返还聘金的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周宝妹的青春和名誉损失,并为周宝妹今后的生活作出安排。请求判令原告赔偿青春和名誉损失费20万元。
杨清坚针对反诉答辩称:周宝妹、周文皮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周宝妹、周文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原告杨清坚返还聘金15万元和先锋90摩托车一辆。
2、驳回周宝妹、周文皮的反诉请求。
彩礼这东西往往是很难查证的东西,如查没有证据,对方不承认也没有办法。
如果两方相持不下,只好请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在法院庭审过程,如果对方出伪证,可能会负法律责任,这样,自己就更加可以争取主动权了。
如果有媒人作证,一般证言比较可信,再附上取款存折等,一般可以认定。
同时还有就是,法官可能要根据当地的风俗来判定了
你找证人同时,还要找证物,比如送的彩礼中的物品收据,所买地点等
你应该直接起诉他们合伙诈骗,而不是彩礼返还,这样符合事实,同时罪名比较大,他们的压力也很大的。估计她的姑父会找你们私下解决的
你通过媒人送的彩礼吗?
农村送彩礼,都是通过媒人送的.(媒人就充当了见证人的角色了)
你这事看能不能,找个中间人跟女方说清楚法律的厉害关系,这些人都是法盲,不知道做伪证是犯法的,可笑.跟他们说清楚先,就当提醒过了,免得他们事情败露后来一句不懂法,就想推脱责任.
自己收集证据的时候,最好录音或偷拍(没办法,被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