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提的这个问题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制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所以你举的例子中很明显是按15元计算。
没有司法解释.对销售金额一般人的理解应当是销售伪劣商品的应得和已得.掺沙子的10斤大米的15元就是销售金额.
假如我只是店铺的老板没有参加销售这个店是珠宝店本来是关门了是旁人带来的团队说我给你销售你给我提成销售了金镶玉54万怎么销售的我也不知道到现在检察院起诉我是主犯还要判刑7年以上我应该怎么办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