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盘亏盈的增值税,是不需要处理的。
盘亏的库存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照常抵扣,盘盈的库存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无增票。不允许抵扣。
如果是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库存商品的损失,这就不叫盘盈盘亏了。这个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其账务处理,请参看以下分录:
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做进项税额转出,这不属于销售业务,也不是视同销售的情况。
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新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偶是猪321 :
盘亏的库存商品如果是非正常损失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不作处理的。
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的
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只不过,这个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是这个库存商品从生产开始对应的他所抵扣的进项税额。
并不是按账面值直接乘税率来算这个进项税出的,
你能理解不??
对,三楼说的是对的。正常损失不用做转出处理。只要非正常损失才按1、2楼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