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国家政策、法规和规定从而使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偷漏税数额巨大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但是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为了逃避国家政策、法规和规定从而使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偷漏税数额巨大的当然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他还以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行为是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但是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3、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案例
2007年7月10日,消费者靖某经大连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对甘井子区锦泉新城A7号商品房产生了购买意向,并分别与中介公司和该房屋所有者刘某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和房屋买卖交接书。
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4800元,靖某支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12450元。由于刘某只有该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合同还约定由刘某负责到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并由靖某支付给刘某购房差价12700元。
后来,靖某在开发商售楼处发现该房屋也在以每平方米48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顿时感到自己多花了冤枉钱,于是以中介公司与刘某合伙欺骗为由向工商部门申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刘某返还差价款。
经调查,刘某实际上是炒房者,为了逃避缴税,其先在开发商处以交定金的方式获取房屋认购书,然后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买主加价转卖,再到开发商处更名。房屋中介公司为了赚取中介费,提供了合同文本,代理了双方的交易。
分析:
在本案的处理上,房屋中介公司的行为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构成了利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房地产经纪行业是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新兴行业。《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纳税。显然,刘某规避税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
《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主观上知道刘某逃避纳税,倒卖商品房,却仍然以赚取中介费为目的提供合同,促成房屋交易,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
客观上,刘某轻而易举地赚取了12700元好处费,房屋中介公司也因此获得了12450元的中介费。而购房者要以高于开发商的销售价格购买商品房,国家税收也因此流失。
《合同法》中规定的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供认这一点。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互相配合。据此,工商部门认定中介公司和刘某构成利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商机关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是局限在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查上,还是延伸到对合同内容的监督上。
在本案中,刘某逃避国家税收倒卖商品房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房地产管理政策,也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执法部门更需要开阔视野,拓宽监管领域,有效地监管好社会主义大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逃避国家政策、法规和规定从而使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偷漏税数额巨大的当然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他还以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已经触犯来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是为了逃避国家政策、法规和规定从而使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偷漏税数额巨大的当然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他还以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已经触犯来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行为是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但是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