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经济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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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 1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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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参考一下吧。 

中日共同开发 

中日就东海油田达成共识日本共同社在2008年6月16日报道说,5月份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日时已经与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达成暂时搁置领土争议,联合开发东海油气田共享收益的共识。6月1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正式证实这一消息:中日两国就东海油气田问题达成原则共识,除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外,日本企业还将依据中国法律参与合作开发春晓油气田。 

1.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2008)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2.共同社称中日同意共同开发东海气田 

路透东京6月16日(2008)电---日本共同社周一引述消息人士的话称,日本和中国已经同意联合开发东海气田共享收益。但日本政府称尚未达成协议。 

之前5月时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在日本会面,同意解决东海油气资源争议。 

日本估计这些双方存争议气田的已知储量为9200万桶油当量,但两国均称该地区实际储量可能比这大得多。 

共同社称,双方决定暂时搁置领土争议,同意共同开发气田。 

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东京校区国际关系学教授Phil 

Deans说:“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巨大的进展。两年前,双方都坚持己见不肯妥协,好像看不到头似的。” 

共同社称,预计两国最早本周就将发布官方声明。而日经产业新闻亦报导称,协议正在定稿阶段。 

中国外交部对共同社报导不予评论,日本经济产业省官员则称尚未达成协议。 

该官员说道:“仍在进行商谈,没有敲定什麽。”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曾表示已作好开采春晓气田的准备,至于其是否已经开始还不得而知。(完) 

3.争议缘由 

由于东海最宽处仅为三百六十海里,因此中日双方的专属经济区互相交叠。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各自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出现的重叠区域需涉及的沿海国家通过谈判解决。日本主张中日的专属经济区应按照中间线原则,以中日海岸中间线进行划分。中国主张应该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水下的自然延伸,因此冲绳海槽才是中日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 

该争议海域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中国和日本双方对该领域的能源开采出现了冲突。 

中日政府虽然举行过几次谈判,讨论在东海资源谁属和开采问题,但却无法寻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除了在划分领海界线问题上有分歧外,中国在2003年开始开发的靠近中间线中方一侧的春晓油田就快落成的消息让日本政府显得更焦急。中国外交部还多次表示,中国有关气田包括春晓气田的开发完全是在中国近海,而且这些近海也是与日方无争议的,是行使自己主权权利的正常活动。对于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中方一贯主张双方通过外交谈判加以解决。 

4.关于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来自维基百科 

整理BY 沦落成美 2.10

回答2:

资料: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界线问题
新闻回顾: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于2004年6月30日说,中国对于日本政府决定近期在东海中日争议海域单方面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表示严重关切,并已通过外交渠道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
有记者问:据报道,日本政府已决定近期在东海中日争议海域单方面进行海底资源调查,中方对此有何评论?章启月说,中方对日方的这一决定表示严重关切,并已通过外交渠道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
章启月说,中日双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通过谈判解决有关问题。我们希望日方从维护两国关系大局和东海地区稳定出发,慎重行事,尤其不要采取任何损及中国利益以及可能导致事态复杂化的行动。
(--《中国海洋报》 1321期 2004-7-2)
由于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中日两国在划定各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时无法避免地出现重叠。1982年4月16日,日本驻华使馆向当时的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这是日本第一次明确提出中日两国之间海域应当依据"中间线"原则划分。而这与中国所主张的依据"自然延伸"原则所划定的我方范围,里外里差了三个浙江省。
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界线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日本认为应按照两国海岸线的中间线来划分东海海域日中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但中国方面认为,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不承认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所谓"日中中间线"。
事实上,日方所谓"中间线"是其单方主张的,而且把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作为日方主张的领海基点,因此该段"中间线"本身的法理依据就先天不足。
中国科学家经过勘测证明,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在地质构造、地貌性质、沉积物属性和古地理特征上和中国大陆联为一体,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一部分。中方一直主张,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被中日之间的冲绳海槽切断,理应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之间海洋的分界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按照这一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的海床在内,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至到冲绳海槽。东海海域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切断大陆架的标准深度为2500米。冲绳海槽的深度为2940米,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硫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按照这个原则,冲绳海槽以西都是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与此类似的海洋划界,国际上已有先例。1969年国际法院在有关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中写道:"被80—100海里的海槽同挪威海岸分隔开来的北海大陆架区域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说是毗连该国海岸的,也不能认为是其自然延伸。"也就是说,尽管挪威海槽靠近挪威一边,但该海槽以西仍属于英国自然延伸的范围。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挪威海槽水深200到650米,尚且如此。中日之间存在着的2500米以上的冲绳海槽,依此划界,合理合法,显而易见。
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朴椿浩教授指出:"日本关于不考虑冲绳海槽,应用中间线原则,从而产生日本对东海较大范围的海底区域的主权的法律依据,看来是令人怀疑的。"美国的戈尔迪教授也指出,冲绳海槽分割了日本诸岛与东大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