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了2009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各类申请审批分数线。2009年,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夫妻团聚类审批分数线为146.1分,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无依靠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为16分,照顾无依靠父母类为6分,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类为16分。凡达到上述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分数线的申请人,2009年内可经审批后赴港澳地区定居。
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符合办照规定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2张贴在申请表上);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符合办照规定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2张贴在申请表上);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结婚定居实行打分排期制,满183.5分才能正式申请单程证,一般需等待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