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本人以为刑事诉讼法这个条文的立法本意是犯罪侵犯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被害人就是处于这个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中的特定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国家公诉的形式得到间接保护的。基于这个理论,认为受害人的利益已经通过国家公诉的过程得到了保护。所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中说:受害人提出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和裁定不能上诉的情形,归纳如下:
(一)是否在上诉期内:
1.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必须在末生效前。
2.民事诉讼必须以书面形式的“上诉状”进行。刑事诉讼可以口头上诉。
3.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即第二日起计算。阿弥陀佛以邮戳为准。
(二)没有上诉权的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所以一般会建议从基层法院开始告状,否则就没有“二审、再审”的机会了。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做出的判决。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做出的判决。
4.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5.除此而外的一般的裁定书。
三个裁定可以上诉:a.不予受理的,b.驳回起诉的,c.管辖权异议的。
6.调解书结案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以“同一个理由”再起诉。
[注明]a.但可以以引用另外一个或一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另行立案阿弥陀佛。b.如果非本人自愿即胁迫,不合法,重大误解,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显失公平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上诉。c.此注也可以灵活运用于其它几项。
7.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制度: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与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判,不允许当事人再行上诉。但可以“再审”。
《民事诉讼法》阿弥陀佛第三版。
因为被害方不属于诉讼的主体,所以就没有上诉权,但是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