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从广义上看,税收保全有三类。
第一,狭义上的税收保全(一般来说,提及税收保全,仅指该税收保全)税收保全的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交纳应纳税款;
②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税收保全的措施及程序:在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仅由税务机关采取)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封存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扣押物品时应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的处理:
①缴纳的: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未缴纳的:纳税人在限期期满时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的、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各收入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税款追征中的税收保全。(依照合同法的税收保全)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要注意与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相比较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