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退还诉讼费

2025-04-28 11: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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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回答2:

撤诉的,或案前调解结案的,法官一般主动让当事人写申请要求退还,自己也可以主动要求退还。

回答3:

撤诉和调解的减半收费,原来已经是简易法庭减半收取的不退了。如果符合前面退款法院未告知的,你可以联系法官请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