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对旅游行业有哪些影响

2025-03-07 0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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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极限用语的细微变化,体现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一、新旧广告法都明确禁止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第二、新旧广告法都明确规定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存在原来只“退一罚三”的问题。
旅游经营注意事项:第一、发布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产品和服务,可以使用一般性描述产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第二、发布旅游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避免使用语意不清、内涵外延不明的绝对化用语。
行政执法应注意要点:第一、旅游广告是宣传促销的手段和获取信息的渠道,必然会使用描述产品和服务情况的文字,不可机械化、简单化、扩大化认定绝对化用语。比如,有司法判决认定“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构成虚假宣传,就值得执法部门研究。第二、法律禁止的是对旅游产品质量、线路价格或服务效果的绝对化用语,宣传表达人们对美好健康生活以及更好出游服务体验追求的用语,不应认定是违法。比如,宣传“游客至上,至诚服务”、“游客最大、你游我服”,就是一种美好追求。
二、新旧广告法适用范围和定义的不同之处
旅游执法和旅游经营应注意事项:第一、新广告法既突出了商业广告活动,又将免费广告、互联网广告和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实质上扩大了新广告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要扭转自行印刷产品宣传册(页)、利用互联网推送旅游产品线路等广告宣传不属于广告法治理范围的认识,确保旅游广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要避免以公益广告名义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以及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旅游广告的行为。
三、完善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扩大广告监管范围
第一、代言广告应当依据事实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代言。
第二、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
第三、广告代言人涉及虚假广告一旦被认定,3年内禁止代言广告,加重了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第四、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增加了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规定,依法治网在加速
旅游经营应注意事项: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7月1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细化互联网广告监管和提高新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其动向表明,互联网广告是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的重要内容,针对网络交易的关键环节出台单项规定会成为立法的重要方向,旅游经营应预先进行适应性调整和预判。
五、惩罚力度加大,较以往规定更加宽严适度
六、举证责任分配发生变化,工商执法措施更加强化
七、广告监管职责由单部门向多部门综合监管转变
这种理解在旅游法和新广告法颁布实施以后需要重新定位:第一、新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改变了旧广告法对广告监管的单一监管主体的规定,包括旅游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可以且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二、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表明包括虚假广告在内的虚假宣传,旅游部门可以而且应当予以处罚。第三、旅游部门在监管旅游广告、旅游宣传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追究旅游执法人员的责任,说明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监管上,旅游部门没有选择的权利,是一项必须作为的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应注意要点:第一、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对举报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