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不仅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或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为限,而且还要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的这种无限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合伙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方式约定免除部份合伙人的这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