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汽车登记在企业名下,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缴纳的汽车保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凭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6、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