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解除劳动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雇主解雇员工时应谨慎行事。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特定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雇主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雇雇员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员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企业经济型裁减人员规定》(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雇主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例如:
•濒临破产;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