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自首、积极退款和悔罪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贪污4万元,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积极退款,并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