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退税(免)资格认定的条件 :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
(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零税率应税服 务(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需要注意,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 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 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 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 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 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 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需要注意,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 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新提供者 零税率应税服务新提供者,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以前未发生过上述所列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3 号)的有关 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 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 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 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 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 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三、注意事项: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认定时,须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改增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 的资料,不能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 服务提供者”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标识,对新零税 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执行“6 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 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 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 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的规定。
(二)如符合认定条件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于原 适用免退税(外贸企业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申请将其 计税方法变更为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