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3、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一、提存公证定义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时,债务人或担保人将该标的物或担保物提交于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人一旦将提存物提交公证处,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即产生提存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公证适用场景
据《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请提存公证的;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益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参照提存公证规则办理。
三、申办提存公证所需资料
① 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② 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履行义务的依据;
③ 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④ 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⑤ 提存物的详细情况。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⑥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提供公证注意事项
1、以履行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3、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五、提存费用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具体可参考:提存公证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