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7日起,联网汽车不再是传销
一乐(深圳)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4日,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主要经营范围:车联网技术研发与应用;车联网虚拟运营管理(不含受限项目);车载智能终端的研发与销售;互联网业务的研发、应用和咨询(限制性项目除外);智能设备的研发与销售;云计算技术研发与应用,云计算技术咨询与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与信息解决方案的开发与应用;计算机网络服务和信息安全咨询服务。
扩展资料:
1、开通百度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进入国家宣传系统首页的“车联网”,点击搜索。
3、等待搜索结果出来后,页面底部就会显示“艺舒(深圳)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点击企业名称
4、说明该企业处于正常存在状态,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因此不属于传销
很简单,看他有没有产品
传销无疑,我的399白达了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