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台湾基金会前有财团法人4字

2025-04-25 14: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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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创设之1种权利义务主体,由於法律有所谓「公法」、「私法」之别,所以法人就其创设所依据法律之不同,可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两大类。

财团法人~乃多数财产的集合,其成立基础为财产,若无财产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无财团法人可言。
财团法人并无组成分子的个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须设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实管理财产,以维护不特定人的公益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
其基本上一律属於公益性质,如私立学校、研究机构、教会、寺庙、基金会、慈善团体等均属之。

简单的说个人或集合一些人捐一大笔钱,成立1个基金会,设管理人管理财产,把财产拿去做特定的用途,就是财团法人基金会。

回答2:

依台湾的法律
简单的说

财团法人是一种组织的形式
以一笔财产作为组织的核心
而在这个组织成立的时候
会订定一些准则,作为如何运用这笔财产的依据
并且会成立一个董事会来执行这些准则
这笔财产必须完全依照当初订定的准则来运用
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或捐款的人)都不可以将钱用於违背准则的用途

另外台湾规定财团法人只能从事慈善或公益的活动
不可以营利赚钱
(营利赚钱的公司商号属於"社团法人")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财团法人通常都是慈善公益团体
如许多的基金会,学校,医院等

其实财团法人是最适合基金会运作的模式
因为可以确保钱不被私吞
而且可以依照当时订定得准则执行
(例如癌症基金会的准则就会提到这笔钱是用以帮助癌症病患或赞助研究的)

另外,财团法人成立必须要由主管机关以及法院核准
主管机关为和这个组织最有关系的部会,如教育方面由教育部核准
内政方面由内政部核准
但最后一步都要到法院登记并由法院核准
当法院核准以后,就可以在原来的名称前面冠上"财团法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