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民法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民法债权中关于“雇用”的规定加以调整的。许多国家的民法典至今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首先,它们在调整对象上有一定的交叉,即在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民法中某些反映合同一般特征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规范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法与民法还遵循着某些共同的原则,如公平与效益相协调,都应为民法和劳动法所体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都应成为调整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扩展资料:
民法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民法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民法债权中关于“雇用”的规定加以调整的。许多国家的民法典至今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首先,它们在调整对象上有一定的交叉,即在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民法中某些反映合同一般特征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规范劳动合同。其次,劳动法与民法还遵循着某些共同的原则。如公平与效益相协调,都应为民法和劳动法所体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都应成为调整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与劳动法在调整方法上可以有效的通用。劳动法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吸收民法的某些调整方法,如赔偿损失等可用作追究违反劳动法规、劳动合同、劳动纪律、的法律责任的手段;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时兼用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既允许意思自治又限制意思自治。
除100元生活费事先未约定,所以不合理。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看某公司是违约的。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规定有冲突时,依照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调整的是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