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五年多,虽然未签合同,但是在法律上 已经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办手续。不过,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不受法律支持。
公司搬迁,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当和你们协商,愿意到深圳工作的,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到深圳去的,公司应当依照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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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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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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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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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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