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楼车库是有门独用的车库不算公摊面积,不是全体业主共有。
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独用车库的使用权归属的从其约定,车库的高度不足2.2米是不计建筑面积的。
如果车库是开放式的车位,产权人不能确定的无论是否计算在公摊面积以内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分摊原则: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摊建筑面积
如果一楼车库是有门独用的车库不算公摊面积,不是全体业主共有。
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独用车库的使用权归属的从其约定,车库的高度不足2.2米是不计建筑面积的。
如果车库是开放式的车位,产权人不能确定的无论是否计算在公摊面积以内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下判断要有依据,要讲理、合法。
判断要基于“产权”视角。从产权属性角度看,若该楼整体产权还是单位所有的,则作为产权人的某单位,它在管理上可以自己制定车位的使用规定,每个住户都是它的租客,产权人说了算,大家都应遵守。
但是, 若该幢集资房的每套房都卖给私人了,房屋可以跨单位自由买卖,则单位这概念就淡出了,不存在了。即便原先有本单位制定的停车使用规定,但现在也失去了法律依据。每户拥有产权的小业主,在公共部位的使用权上应平等。
去房管部门档案室查询,查询登记资料上对该部位的用途是如何说明的。若没有单独的说明,这本身就表明:要么已经被分摊到该楼幢的每家每户了,要么是全小区共有部位。
所以,不管怎样,起码凡是该楼幢的全体业主都可以平等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