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这个应该不算工伤的,一是工作环境与疾病不具有关联性;二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所以您是有一个医疗期的:
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病假工资:在病休期间,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可以让单位补缴社保;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无责任。你们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责任,那是你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