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可以开经营范围之外的物品。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销售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请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然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才可以开具发票。
按规定不可以,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限定了领购发票的开具范围,如超出税务机关有权处罚,临时行为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常发生到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开具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