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这个我比较了解,我以前有个同事跟楼主有同样的经历,他在的公司好像叫大地辰星,还是个不错的公司呢,也是用OA办公,里面有好多出差、加班的电子邮件,但是因为某些原因和公司有了争议,由于没有纸质原件证据,我同事就截屏邮件然后打印出来,那个公司都不认可,最后咱们法律也不认可,所以,前车之鉴,楼主再想想其他的办法吧。
补充一些。如果可以形成证据链条是可以的。比如有证人、时间上吻合、其他证据佐证。但是一般而言,证明力很弱。
这类证据属于数据电文类的证据材料。合同法里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但在实践中是这类材料的证明力是相当弱的.因为不能排除对于该类证据真实性的合理怀疑!除非是对证据内容经过公证,或者对方当事人自认!或能证明该系统生成的相关内容确是不可逆 ,不具有篡改的可能!
不认可,据我所知,咱们中国的法律在这个电子证据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