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