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惩 戒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