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剩余价值是指在剥削制度下,被统治阶级剥削的,劳动者所生产的新价值中,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即“由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
剩余价值考察的是劳动过程当中的“价值增殖”。显然,此“增殖”非彼“增值”,但决定了经济现象领域中的价格和利润增长运动。
剩余价值理论的准确含义,至少有两种:第一种是从价值的创造者而言,“剩余价值”是与“自用价值”相对的概念,指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那部分价值;第二种是指如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不够或仅够满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没有一点剩余,那他便没有创造剩余价值。
扩展资料
价值是商品经济形态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价值基础上的“剩余价值”,这是工厂制的事实。它的表象是劳动协议或劳资谈判合同的执行过程的结果。其实,地位上相当于“剩余价值理论”,说的是劳动者不能弄清楚自己的“剩余”,实际上就是资方最后的控制权,它不属于劳动者。
就是说,劳动者对劳动过程没有最后的控制权。这是个商品社会的事实,马克思把它称作“剩余价值理论”。即在狭义视阈下, 资本主义企业被直接规定为资本家特别利用市场劳动力合约的一个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控制生产方式和劳动合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剩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