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2025-04-30 1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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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第十八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   

  •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

  • 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 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回答2:

第十八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回答3: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回答4: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7个方面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回答5:

生产安全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六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