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籍战士服役期间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保证农村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二、地方征地拆迁补偿应将现役军人计入户数和人口。目前,虽然国家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但为鼓励公民依法服兵役,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很多地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把现役军人计入征地拆迁补偿的户数和人口。比如,2006年7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999年7月颁布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03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都有类似规定。这些地方性规章,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和优抚政策,对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也为其他地区处理现役军人分配、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提供了参照依据。
可以啊,怎么不可以,那是你祖籍。
随风潜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