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2025-04-06 0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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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国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做了规定。我国《国 籍法》采取双系血统主义确定国籍,只要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国国民的,本 人无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坚持“一个国籍”原则,提 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住所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住所,经常居住 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5 条规定,“公民的经常住所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回答2:

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即:有中国国籍就不能够有其他国家国籍,反之,要想加入外国国籍必须先放弃中国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住所地是指户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