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楼主的问题及江西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应当说江西省高院的这个会议纪要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旦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江西省高院把经过仲裁的也一概不予受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楼主应向江西省人大或全国人大反映,要求人大对这个纪要进行审查,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由人大撤销这个纪要中违法的规定,或者向江西省高院反映,重新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