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举例说,我可以把“©2011 Dan Hunter”放在这作品的开端。这项规定已于1988年经修订后删除,而现时,持权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作品上注明其版权声明。然而,如果作品附有一份有效的声明,则被告将无法以“不知者不罪”作申辩。然而,实际上,所有的“内容产业”继续把他们的版权声明突出在发表的作品之上,以求尽量享受权利的扩张。~~~~~纯人手翻译,欢迎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