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交纳物业费:
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近年来,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或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严重,仅南京,能收到百分之七八十物业费的住宅小区就是模范了,为此也引起不少冲突,打了不少官司。现在,征求意见稿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
一是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是一种失信违约,这没有任何借口,对物业服务的不满可以通过包括法律和业主委员会在内的其他路径表达和约束,而不应用不交物业费来“绑架”。
二是,现在民居的格局,物业费早已不是一家一户的事了,如共用绿地、保洁、保安和照明等,少数人不缴纳物业费与所有住户都有关了,实际上,是在影响大家的利益,抹大家的油。
三是,这样做有一定效果。如上海和合肥等地针对半年及以上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每三个月催缴一次,连续两次后无效,将欠费信息上报给物业行业协会,取证确认,最终报送市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无锡市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拒交物业服务费用,记录如个人征信档案。一些人就不敢不交了。
扩展资料:
我国住宅物业管理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是由传统房管发展为专业化、企业化和一体化的招投标现代物业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需要磨合,这很正常。
我国住宅区物业管理仍很青涩,无论是法规的建立,还是管理水平,都有待逐步健全和提高,此时就更需要业主和物业彼此之间的宽容、理解和合作。
即使从利益角度看,小区既是业主的幸福家园,也是物业公司的稳固“饭碗”,双方是应该能相依相敬和互惠互存的。按时缴纳物业费是一个前提,对大家都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日报网-支持不缴纳物业费列入个人征信
不仅需要交纳违约金,而且还可能被纳入“老赖”黑名单。
违反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已竣工但尚未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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