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11月,我从一家企业进货,对方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我们按规定抵扣,18年7月底国税通

2025-04-26 17: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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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销售方没有缴纳税款,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税法规定,必须执行。如果造成损失,可以向销售方提出赔偿要求。

回答2:

这种事情是没有办法的。从税法角度上讲对方走逃税款由进货方负担可能认定你们为、善意取得,如果是恶意则有罚款。税务机关不是去追走逃户,而去处理奉公守法的企业,难道企业购买货物前要知道对方几年后能否走逃,真实交易也要承担对方违法的后果,,,,,只能呵呵呵啦,这就是现时,税局是为"国家"收税,申诉胜算的机率几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