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计税,只预缴税款。
4、一般计税方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简易计税方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会计规定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2、期末,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将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或者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但有例外,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建筑施工相关的业务处理,可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替换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