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执行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所规定的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的其他财产。
至于何谓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但从执行实践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看,外延上应当包括以下财产:
一是最基本的必需生活条件和生活用具;
二是为生存所必需的生产工具;
三是唯一且仅能满足最基本居住标准的住房;
四是最低生活保障费、养老金、救济金;
五是赖以耕作生存的土地;
六是不足以或仅能使所抚养的年老、年幼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劳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