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期限存在缺陷,应当予以完善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难予展开有效质证,对被告搞突袭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期限过于偏袒原告与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