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第262条后面增加了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定罪处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让他们为自己乞讨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者,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不应受到处罚,因为他们也是被害人。此外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侵害对象仅限于残疾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人不在此列。
现实中经常可见有人逼迫利用残疾人或儿童来实施乞讨的行为,这可以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基本特征是:①对象是残疾人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侵犯的是他们的人身权利(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②客观上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手段(比如殴打、不给饭吃等)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行为。③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④主观罪过是故意。在处罚上,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