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个问题先,案例当中写的应该是中止吧。 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甲公司中止履行且及时通知了乙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CISG 第七十一条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甲公司有权因面粉被抛入大海而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原因。
3.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根据CISG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所以甲公司的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4.在提单、发票、保险单尚未交付的情况下,面粉被抛入大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SG舍弃了所有权决定风险转移的陈旧观念,原则上以交货的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依据CIF的含义,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面粉被抛入大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买方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单据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买方还是应当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