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是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
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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