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县令、知府官职虽然不高,但想让平民家破人亡还是很容易。
知府和县令都是古代地方官的名字,知府掌一府之命,总领属县,一府之中各项事务均属其管辖。县令则掌管一县事务。
这两个官职虽然不大,但在当地都是掌管实权的官员,税赋,诉讼,政令,考核都由他们管,若是地方百姓得罪了他们,随便找个理由就能把百姓搞得家破人亡。
这句话是封建社会中官本位思想的写照,也是对黑暗的封建制度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扩展资料:
“知府”的发展历史:
从唐朝开始即有以其他官职兼“知府事”或“权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还不是正式的官职名称,而且管辖范围与后来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别。
五代因循唐制不变,也有类似做法。
到了宋代,在府、州、军、监设立地方长官,府的地方长官为知府事,知府事一般还会兼领其他的官职,因而边境州府的知府在军事和政事上的权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
元朝废府设路,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
明朝大致恢复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
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为从四品,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府
破家县令,灭门知府
在古代,因为地方官员集民政、税收、司法、教化各类大权于一身,若然父母官觉得治下那个子民不大顺眼,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够让他狼狈不堪,甚至家破人亡。
三言两拍中就有这样的故事,说有位地方土豪卢太学轻慢了当地的知县,结果被知县害得几乎丢了性命。清同治年间,浙江杭州府余杭县新科举人杨乃武,也因为得罪了知县刘锡彤父子,结果被诬为杀人凶犯,锻炼成狱,几乎毙命。
知府县令不大的官员,就可以灭人满门,毁害人全家。形容古代封建官吏目无法纪,为所欲为,鱼肉百姓的恶劣行径,及封建社会人治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