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由委托人享有,第三人对受托人的抗辩可以向委托人抗辩。
2、在纠纷发生后,第三人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委托人可以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来抗辩第三人以及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来抗辩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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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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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进入诉讼是可以的,但也未必依据委托合同的介入权,他可以直接以侵权责任追究丙的责任,这个诉由起码可以主张其赔偿车辆损失。
2、至于租车费用,一来数额较小,另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完全可以向乙进行主张,进而由乙向丙催缴。当然,如果甲依据委托合同介入权,也是可以直接向丙妻子主张的。
3、甲的诉权,一般是不会被剥夺的。中国是限定继承,要想逃过赔偿,要根据丙的遗产情况以及其一家的经济情况,以及丙租车的用途最后确定。
此类纠纷,法院一般会支持甲的诉请的一部分,但不会全部支持,也就是说他的汽车的价款可能不会按照他提出的数额赔偿,但还是要赔的。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
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
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
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