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周刊》编辑部:2001年,我为我的爱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险,并连续交了3年的保费。今年初,我爱人因被查出患糖尿病,住院接受治疗。 爱人出院后,我们就向保险 公司提出了索赔,并把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的单据等交给了保险公司。不几天,我们收到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在出院小结上医生写道:“患者患糖尿病一年多”,因此,指责我们在续保医疗险时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拒赔。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我们再三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解释,并向医院提出出院小结上写的“患病一年多”是实习医师误写的,经医院核查当时的病史记录也确认了这一点,并出具了证明。但保险公司仍然置之不理,称他们另有证据,现在不便向我们出示,如果到了法庭上,会见分晓。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时,如果能出示令人信服的证据,完全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可现在不明不白,我们又不想打官司,百般无奈,前来咨询。 读者:陈欣陈欣: 根据你提供的事实,我们邀请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代为解答: 首先,保险公司根据出院小结“患者患糖尿病一年多”的记载给予拒赔,而经医院重新核查以后,作出了更正,这样,保险公司拒赔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何况,依据出院小结之类的书证就拒赔,应相当慎重,因为从法律的证据角度来判断,这不是原始证据,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如本案最后证实是错误的记载,那保险公司理应重新考虑理赔的问题。 其次,保险公司以另有证据为由继续拒赔,而不将此证据向投保人明言、解释、出示,是一种不光明磊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