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与赞助支出的确认

2025-04-25 03: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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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条(六)项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因此,法定准予限额扣除的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文的规定,为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的发展,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几类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准予调整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符合该文件三项具体规定的对文化馆或群艺馆的捐赠。 他们的区别是 1、是否通过行政单位进行捐赠,赞助支出不需要经过其他行政单位确认 2、扣除时需要经过批准 3、接受公益性捐赠单位都是非赢利性质单位 都计入营业外支出

回答2:

错。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是有限额的,不能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