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如何开展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2025-03-10 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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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君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全面确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保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的需要, 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古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勇于探索,不仅切实发现和纠正了数起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案例,同时也加大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公安机关产生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原因
立法不完善,具体操作规范性不强;少数侦查人员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将本应由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来侦查和追赃,一旦“赃物”到手,而所立的案件往往是撤案了事;公安机关内部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又撤案的情况,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线索搜集难。侦监部门开展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是靠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从审查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等材料中发现以及在调查摸排中获取案件线索,而实践中,该类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是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群众举报和在调查摸排中发现的线索相对较少。
2、实施监督难。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监督工作在具体实施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二、解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立案监督工作的困难及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健全机构。一是提高侦监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消极情绪。二是健全立案监督机构,落实人员。
2、加大工作力度,广辟监督案源。一是加大审查案件力度,注意从审查批捕案件中挖掘线索;二是加强内部协作,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要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挖掘立案监督线索;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定期通报立案情况和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情况,检法两家随时交流工作意见,共同分析寻找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四是突出重点,强化线索收集工作,要对刑拘后既未报捕又未移诉的案件进行重点关注。五是检察机关要结合普法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厂活动。并鼓励他们积极控告、检举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现象,为该类案件的监督多提供线索。作者单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