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比细则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黑财指(教)[2005]266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奖学金专项资金的通知》,特制定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比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申请条件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民办二级学院和中外联合办学学生)。申请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和不良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1)连续获得过佳木斯大学综合奖学金;(2)每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应在80分以上;(3)外语过级要求:有过级资格的年级原则上要求通过全国外语四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无过级资格的年级参照本条目第一条、第二条执行;(4)计算机过级要求: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原则上要求通过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1级或2级。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1、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在校学生数比例确定后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通知到学校,学校依据学生数及家庭困难学生数按相应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比不分等级,每人每学年4000元。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严格认真评选,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处长办公会议最后确定获奖人数、名单,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最后学校将评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学生处、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四、评选要求 1、评选时,学院必须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办法、评选名额、评选结果; 2、评选要自下而上进行,符合程序; 3、学院须成立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辅导员组成),具体组织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4、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5、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审核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须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并请示主管领导后处理。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