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起企业年金收缴按照月工资5%扣除是全国性规定的吗?其中2%划入

2025-04-25 22: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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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

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

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在财税[2009]27号文件中,并未明确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当年计算还是按照上年度计算。《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

例如,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0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那么,该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的话,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按照自愿的原则,该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2014年缴纳的年应该以2013年工资的5%计算。

扩展资料

《通知》改变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与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归纳起来,如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前后变化在于企业缴费计税时从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独立出来。举例说明:某企业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50元,企业缴费600元。

按照以前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10000+600-2000),应纳所得税额为1345元(8600×20%-375)。

而按照《通知》的规定,应纳税款应分为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是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25元[(10000-2000)×20%-375];第二部分是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5元(600×10%-25),应纳税额合计为1260元(1225+35)。

二、个人缴费部分无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举例说明: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按照《通知》规定,个人缴费的100元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

有些企业在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来缴费。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关注此项规定,要根据缴款金额大小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的特点,确定缴款周期,以降低税收负担。以企业每月为员工年金账户缴费500元为例,如果每月缴费,就可以按5%的税率计算缴税,年应纳税额为300元(500×12×5%);如果按季度缴费,年应纳税额为500元[(500×3×10%-25)×4];如果按半年缴纳企业缴费,年应纳税额为650元[(500×6×15%-125)×2];如果按年度缴纳企业缴费,年应纳税额为775元(500×12×15%-125)。